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征收增值税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税【
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亦可能有所下降。
如后续有新增税务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